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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中民主党派干部之责任担当
发布时间:2015/8/13) 点击:3172次 作者:李树新  稿件来源:民盟铁岭市委 【关闭】

本文中民主党派干部特指在政府机关、党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工作的,具有民主党派身份的国家公务人员。民主党派干部具有双重身份特征,一方面作为民主党派代表了特定社会阶层的精英力量,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公务人员,民主党派干部既行使法律赋予的公权力,同时肩负着为执政党出谋划策、积极参政和有效监督的职责和重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时期,法治改革也随之进入深层次,开始攻坚阶段,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将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改革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确保我国社会各方面都能健康有序的发展。民主党派在这样特殊的改革时期,这么重要的改革领域内必定大有可为,民主党派干部一定要勇于担当起自己的历史使命,秉承革命优良传统,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同心同力,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继续奋斗。

一、民主党派干部要担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之责。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良法之治的大前提,“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利”。如果不厉行依法治国这一标志现代文明的治国之道,那么国家就很难安宁,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这个道理在我国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建设和发展中已经得到了明证。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是民主法治的基础,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立法活动,是维护和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民主党派是在与中共一起反对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追求民主法治的过程中产生的。新中国建立前后,民主党派与中共一起为实现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渡建章立制,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54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宪法,无不蕴涵着以沈钧儒、黄炎培、章伯钧为代表的民主党派对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贡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生活步入正轨,以费孝通、孙起孟为代表的民主党派人士,在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到了当代,从现行《宪法》的数次修订到《行政强制法》的颁行,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从《公司法》、“三资企业法”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的出台无不包含着民主党派成员的汗水与心血。由此可见,民主党派是我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系完善发展的重要力量。

民主党派干部中有多年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有法检系统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者,他们在立法领域必定大有可为。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国的立法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完善的立法体系至少要符合以下标准:一是立法与其调整对象相比,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既不过度超前也不明显滞后。二是各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以及不同法律文件之间,能够协调一致,整合一体。三是不同立法之间不互相矛盾和冲突,即使出现不协调的问题,也能通过立法机制加以消除。立法要实现这些标准,就需要执政党和参政党调动社会各方面的法律人才资源,凝集其智慧共同努力。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素有“人才库”、“智囊团”之称,汇聚了一大批法律专家学者,他们参与过行政法律、婚姻家庭方面法律、经济合同、商事法律等多种法律的制定。还有相当数量民主党派干部活跃在国家司法部门领域,他们有着深厚的检察与审判经验,致力于公平、公正的法律规定的落实,最了解我国法治的现状,是制定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活动的重要力量。

二、民主党派干部要争做社会主义法律的忠实遵守者和模范执行人。

执法必须先守法,执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必须在守法的范围之内,因此,握有重大国家行政权力的民主党派干部更要以身作则,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好行政权力,做到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律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具体的运用和实现,每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离不开行政法律的实施,依法行政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行政法律的实施也是对行政权力的约束,是法治系统工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作为行政机关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执法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民主党派干部在行政机关系统也拥有着精英力量,相当一部分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着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包括正职和副职。民主党派干部与中共执政党干部合作共事,一道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行政机关担负着最为广泛、最重要的执法任务,法律执行的情况如何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政府的法治化程度和水平。建国以来的历史事实证明,凡是重视调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人力资源共同依法治理国家各项事业的时期,就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项事业发展最好的时期,也是社会民主法治向前发展、社会相对稳定和谐的时期。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紧密合作,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直接参加到国家公共权力机关之中,共同贯彻执行以《共同纲领》为首的国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后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中,国务院35个部委的部长和主任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占13人之多,他们和中共一起,亲密合作,共同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共同致力于建国初期的民主与法治的构建。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认真总结多党合作的历史经验教训,重新确立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国家社会中的地位,充分发挥我国多党合作政治制度的优势,充分调动和激发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主动性、积极性,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规范化、制度化。越来越多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党的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步入各级政府的执法部门,参与到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建设中来,通过履行执法的职责,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与中共党员一起,在执法中把体现和谐社会思想的法律原则、规范付诸实施,使法律的书面文字变为执法事实。在执法活动中保障公民的合法的民主权利,在执法活动中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和谐社会而努力,并以此为平台体现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贯彻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使参政议政得到具体实现。

因此,新形势下,民主党派干部在依法行政方面同样大有可为。目前虽然民主党派干部担任实职和正职,仍然存在着一些体制上的困难,但在2015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之后,以习近平为核心的中共中央越来越重视民主党派的作用,特别是《统战工作条例(试行)》的出台,民主党派履行职责有法可依。相信经过执政党不断协调民主党派与部门党组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及决策制度,最终会妥善解决民主党派干部在工作中遇到的领导、合作、参政等具体问题。同时,关注民主党派干部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作用,让民主党派干部能够融入执政党的干部任命体系中,民主党派干部只有真正进入了各级政府的政治运行环节,才能深入权力内部,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发挥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作用,进而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步伐。

三、民主党派干部要勇做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铮铮监督者。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就是对权力进行强有力的法律制约与监督。近几年,一系列腐败案件,更说明了加强对权力监督的重要性。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有效性,政党监督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它主要表现为通过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来实现对民主法治的保障作用。中国共产党的几代领导人都在不同程度上注意到发挥政党民主监督的作用,来推进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

当今世界是日益文明的世界,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一个是法治,一个是政党政治,任何现代国家都是由一定的政党来领导,而执政或参政的方式都是在法治体制下实现的。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顺应时代的潮流带领人民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中发198914号文件”中早就明确了执政党与参政党相互监督的关系,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过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中任职发挥监督法律实施的作用提供了保证。所以,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监督国家每一部法律文件落实情况的工作中都活跃着费孝通、雷洁琼、丁石孙等民主党派人士的身影。而2015年《统战工作条例(试行)》将民主党派职能完善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并对支持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内容、程序、形式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各民主党派通过其成员在不同的公共权力机关中的工作,在自身遵守和维护宪法、法律的同时,也切实履行着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

有了上述制度上的保障,民主党派干部在社会主义法律监督方面也必定大有作为。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民主党派干部其双重角色决定了其发挥作用必然是双方面的,由于其具备较高层次的知识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相对较强,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制度。而民主党派成员身份也要求民主党派干部必须承担监督职责,既民主监督。我国《宪法》也明确赋予公民有监督权,对国家机关乃至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有监督的权利。民主党派干部较之其他人群更能积极主动的行使监督权,更善于行使监督权。民主党派成员一般是以支部、基层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团结在一起,民主党派干部的背后是这样的一个形成了强大合力的组织支撑,更能把众多社会精英成员凝结在一起,更利于把成员的个人能力发挥到最大化。通过民主党派的整体提出的监督建议,更能集合成员们的最多合理化意见,也更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通过有组织的监督法律实施,使法律制度的实施更有效率。

     处在新时期,面对新形势,民主党派干部必须接过民主党派前辈们的旗帜,承继他们的优良传统,勇敢果断地担当起历史使命和社会重责,和中国共产党一道,同心协力,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法治的现代化强国而奋斗,继续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做出不懈努力。